社区养老怎么做?

2018-03-30 09:45:33   编辑:zhuli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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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独生子女多,子女外出打工的多,步入社区随处可见步履蹒跚、独守空屋的老人。公办养老院人多床位少,很难进去。条件好的私营养老院要价太高,每月七、八千元,乃至上万,普通退休老人住不起,而条件差的养老院又不想去。很多老人有自己的朋友圈、生活习惯,不愿走出老屋,不愿离开相处多年的邻居。为了“头痛脑热”有个关照,“搭伙”居家养老在社区悄然兴起。

NO.1“以夫妻名义同居型”

独子在外地就业,老伴病逝,七十八岁腿脚不太好的独居退休工人老于,前不久和没有子女、老伴走后靠城市低保生活的六十六岁独居刘老太以夫妻名义住到了一起。怕财产纷争、怕老太继承财产、怕子女反对,老于和刘老太在一起已经过了一年多,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本来结合的目的,一个是为了年老有人照料,一个是为了年老生活有个依靠,可因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刘老太和于老汉日子过得很不踏实。

评论:对于未婚男女同居,法律不予鼓励也没明文禁止。同居作为一种共同的生活状态,同居的两性不享有夫妻的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风险很多。为了财产、为了“不伤子女”,采取这种方式结合,必然影响双方的感情,本来老年再婚,婚姻关系就不稳定,同居,不办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保障,这种婚姻会更加不稳定。这种貌似紧密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实关系很难“紧密”。既然要确立夫妻关系,就应依《婚姻法》第八条,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就财产问题,为防纠纷可依《婚姻法》第十九条进行约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NO.2“老少共赢型”

老王头家居城市商业区,独女远嫁国外,老伴死后,一人生活,因为有心脏病,最惧怕的是夜里病发身边无人。年近八十,虽然生活尚能自理,但饮食起居、洗洗涮涮也需他人协助。前不久有几个年轻打工仔上门求租,老王和他们达成协议,年轻人为老王头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负责照顾老王的生活,紧急时为老王请医生、叫救护车等;老王减半收取他们的房租。现在老王头生活有人就近关照,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不犯愁,也不怕黑天犯病了,悬着的心落地了。

评论:老年人为年轻人提供住房,年轻人照顾老人的生活,各取所需。这种非亲属之间的年轻人与老年人的组合是一种共赢。老人解决了孤独寂寞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年轻人则减轻了租房等经济负担。为防纠纷发生,把各方权利义务依法约定下来,最好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附一个家政服务协议。《合同法》里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NO.3“邻里好友互助型”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两好合一好”,社区里有那么一些老姐妹、老哥们,他们同为孤寡老人,子女都不在身边,相互照应形同姐妹(兄弟),今天你有病我去给你请医生、送你去医院,日夜守护在你的身边;明天你身体不舒服我去你家为你做饭干家务,没日没夜为你操劳;后天你孤独、“抑郁了”,我热心地陪你说话唠嗑。他们自愿结对子,不要回报、不计报酬,形成了一个互助群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欢声笑语、其乐融融,心情愉快,身体也不觉得这痛那痒了。好姐妹张老太、石大姐就是这样,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却胜过亲姐妹。

评论:安度晚年需要这样的社会氛围,需要这样的邻里关系。有了这样的社会氛围,这样的邻里关系,外地的子女安心,各级领导放心。进入老年社会,有了这样的生活环境,很多应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邻里互助的传统,应当发扬。上述邻里好友互助主要靠“道德调整”,为了使这种互助形态固定下来,健康发展,社区管理部门最好制定一个公约,作为养老“自助”把其固定下来。《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